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8號原告張銪倢上原告與被告 曾詩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上亦未表明被告曾詩晴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致起訴之程式有所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曾詩晴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曾詩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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