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170號聲請人 李寶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喬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系爭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發票地在彰化縣,應屬彰化地院管轄,是否仍補繳納費用後再由本院裁定移送彰化地院受理,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