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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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3月14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395,349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偉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