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蔡坤益 被告 黃聖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3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