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邱鳳霖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邱萬居 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之當事人為被告邱萬居,惟於事實理由記載邱萬居已死亡,聲請准由其繼承人同時辦理繼承等語。故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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