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洪賜村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稅籍文件)。
二、陳報門牌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稅籍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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