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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