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壬○○、辛○○、己○○、丁○○、乙○○、丙○○、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即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x面積94x應繼分1/6=245,9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