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383號聲請人 王余麗鳳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解散之公函。
⒉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⒊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股東決議選任王余麗鳳為清算人之記
錄:本件公司股東究竟係於何時決議選任王余麗鳳為清算人,尚有未明,應予補正。
⒋王余麗鳳身分證影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⒍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⒎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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