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亦夫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壹玖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亦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191公克、驗餘淨重0.018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亦夫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毒聲字第8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無訛。又扣案之透明結晶體一小包,經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0191公克、驗餘淨重0.018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屬允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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