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944號債權人 尤裕仁 債務人 黃敏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敏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黃敏誠請求之依據。(台端所附該支票發票人為天之驕貿易有限公司非為黃敏誠,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黃敏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