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95號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8,171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000294號存證信函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釋明請請求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