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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