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如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如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6年11月7日入勒戒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2月15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觀察勒戒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逕予起訴,於法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論罪及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詐欺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次觀察勒戒後,竟不思戒除毒癮,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毒偵字卷第4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被告 黃如韻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段○○○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如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2月24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其友人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另案通緝,經警於107年2月25日晚間7時50分許,在新竹市○○路○○○巷口前緝獲,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如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C-079)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檢察官林鳳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立青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