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秦淑珍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統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張礎元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 羅偉恆 律師被告 鍾富航
張佳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10時15分,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交付金錢事件,在本院第33法庭合併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