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彭武雄 代理人 彭賢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31402-0154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60561-9168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99046-41152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7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81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7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901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160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9001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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