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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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4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張光仁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光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繫屬於本院。被告現因腦中風及失智症表達能力缺損,身體狀況不佳,無自理能力,無法久坐,目前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慢性病房療養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診斷證明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12年11月6日北總蘇醫字第1120002699號函文各1份可佐(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49頁),足認依照被告目前情況,已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2379 號(112.12.06)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1420 號裁定(113.01.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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