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00號聲請人 林瑞寶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林宛蓁 孫子女 謝睿洋 經本院准予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