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福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福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