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8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6,523元,及自107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