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聲請人 許博森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職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