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原告 陳澄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素真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全數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
二、被繼承人 陳洪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與前開繼承人同順位或先順位已歿無繼承權者,已歿被再轉繼承者,及已歿被代位繼承者之除戶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陳洪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天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西庚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文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四、因分割遺產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請提出更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請列被繼承人陳洪猜所有繼承人為被告,縱使該繼承人已領受臺中市○○區居○段000○000地號買賣價金完畢,亦須列為本件分割遺產被告)。
五、如有其他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列入分割標的,請陳報更正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被繼承人陳洪猜其他遺產若已分割完畢,請 陳明之 )。
六、陳報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案,並將更正後訴之聲明,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七、因 陳文彬 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司繼字第2101號裁定選任 周永康 地政士為陳文彬之遺產管理人,請於重新提出起訴狀時關於陳文彬之部分將周永康列為其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另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裁判亦可參照。
二、本件為遺產分割事件,自應按其訴訟標的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其他應補正事項,以釐清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
三、如主文所示補正事項如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