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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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187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債務人 朱林玉蘭 戶籍設高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 珠林玉蘭 之勞保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後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等之債權,經查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又債務人目前住居不明惟設籍在高雄○○○○○○○○,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