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甲○○
國民上列被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捌仟伍佰元」及事實及理由欄第項倒數第參行「8,5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捌仟伍佰伍拾元」及「8,55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算及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