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5號聲請人 林宏祈 上列聲請人林宏祈因與相對人 林志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宏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志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