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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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春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于春鳳前因NASIPAH(印尼國人,另案審理中)涉嫌過失致其母親于 王素英 死亡乙情,對NASIPAH心生怨懟,竟於民國99年2月1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住處內,以手持未開啟啤酒罐方式,毆打NASIPAH頭部、臉部及肩膀等處,致NASIPAH受有顏面、嘴唇多處挫傷及瘀青、兩側眼眶、上背及下腹部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3頁)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