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62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原名: 黃芷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輔英技術學院時,邀同丁○○(原名: 黃芷瑄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62,66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6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6.375%│││695元│ 珮蕓 , 黃梅 │月01日起││││││貴(原名:│││││││黃芷瑄)││││├──┼───┼─────┼──────┼──────┼───────┤│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53976│珮蕓,黃梅│月01日起│││││元│貴(原名:│││││││黃芷瑄)││││├──┼───┼─────┼──────┼──────┼───────┤│3│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54119│珮蕓,黃梅│月01日起│││││元│貴(原名:│││││││黃芷瑄)││││├──┼───┼─────┼──────┼──────┼───────┤│4│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53870│珮蕓,黃梅│月01日起│││││元│貴(原名:│││││││黃芷瑄)││││└──┴───┴─────┴──────┴──────┴───────┘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5元│珮蕓,黃梅│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貴(原名:│││百分之十,逾期││││黃芷瑄)│││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976│珮蕓,黃梅│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原名:│││百分之十,逾期││││黃芷瑄)│││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119│珮蕓,黃梅│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原名:│││百分之十,逾期││││黃芷瑄)│││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870│珮蕓,黃梅│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原名:│││百分之十,逾期││││黃芷瑄)│││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