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禮城
廖漢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69號),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禮城、廖漢文前因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案件,經聲請人以民國98年度選偵字第4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之被告姜禮城、廖漢文當庭各繳交之不正利益新臺幣(下同)1萬元、1萬元,分別為被告
2人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禮城、廖漢文因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受賄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
4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於99年1月6日確定,並於102年1月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且被告被告姜禮城、廖漢文各收受之賄款金額1萬元均已扣案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各相關案卷查明無誤,應堪認定。扣案現金1萬元、
1萬元既分別為被告2人分別因犯投票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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