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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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均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銘均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