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28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黃進源係址設宜蘭縣○○鎮○○路○○○號「麻吉企業社」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BLUE」等105首歌曲,係大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大無限公司)享有重製、出租、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以其配偶 陳美卿 名義申請之cmc520720帳號,刊登販售「到府安裝-金嗓-金彩101純MIDI伴唱機2G-SD」、直購價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之訊息,產品說明並載有「……機器由公司出貨時,機內歌曲只7千多首版權歌,……本行不打價格戰……歌曲全部到當月最新共兩萬餘首,附2G-SD卡」等內容,若客戶訂購後,黃進源即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路○○○巷○號之住處,將包含上開大無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105首在內之歌曲共2萬餘首,以記憶卡儲存拷貝之方式,重製於要出售之金嗓伴唱機內,再出貨予客戶,而以此方式侵害大無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大無限公司之法務人員 鄭苑嬬 於101年6月7日上網瀏覽時發現有異,旋佯裝客戶以1萬9999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於翌(8)日付款,黃進源收受款項後,旋於同年月11日在其上址住處,以前述方式重製上開105首歌曲至要出售之金嗓伴唱機內,並即出貨予鄭苑嬬,鄭苑嬬收到上開金嗓伴唱機後,查知其內有未經大無限公司授權如附表所示之歌曲105首,而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金嗓伴唱機1臺、遙控器2支、歌本2本、電源線1條、AV2條。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1之1條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大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黃進源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