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羈押,對於所做所為,深感後悔。惟家中清寒,父親罹患氣喘、風溼病痛、中風臥病在床,已有20年餘,母親血糖過高、高血壓家人,妹妹有先天性心臟病,不宜太過勞累,身體狀況時好時壞。被告為家中獨子,且家中被告兒子幼小,才剛滿歲,惟恐母親和妹妹無力照顧家中之事,而有病情加重之可能。被告已深切悔悟,無再犯之虞,爰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罪犯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犯竊盜罪達7件之多,且係與其他共同被告以車輛之「借屍還魂」營生,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另聲請人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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