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