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美卿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美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39號、6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