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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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朱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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