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 何勝卿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敏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價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