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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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上訴人譽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0,627元(1,6513,535元-6,002,908元=10,510,62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