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錫明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107年度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洪錫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錫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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