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柯俊戎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被告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兼法定代理 白健樂 人被告 徐勝遠
李鈞達 黃月嬌 張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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