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明信 債務人 周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②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533,822元│自民國105年9月21│年息百分之2.095(自轉列│自民國105年10月││││日起│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息加│21日起│││││計年息百分之1%固定計算││││││,目前為3.095%)││├──┼───────┼─────────┼────────────┼─────────┤│002│382,684元│自民國105年11月21│年息百分之2.103(自轉列│自民國105年12月││││日起│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息加│21日起│││││計年息百分之1%固定計算││││││,目前為3.10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