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2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等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