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
二、被告之大陸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四、代被告辦理申請台灣地區旅行證之申請資料。
五、被告來台辦理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
六、結婚登記之申請資料。
七、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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