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洪家興 債務人 紀蕙玲 即 蔡素娟 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國成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債務人 紀彩姿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佳琪 即蔡素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家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家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紀蕙玲即蔡素娟之繼承人、紀國成即蔡素娟之繼承人、紀彩姿即蔡素娟之繼承人、洪佳琪即蔡素娟之繼承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素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35,828元│107年5月24日│3.49│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816,194元│107年6月22日│2.29│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