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壹元柒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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