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3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告 陳德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台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陳德來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從而,原告以書狀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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