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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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上訴人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素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19,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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