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自字第35號自訴人 巫采宴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黃平雄 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巫采宴提起自訴時,曾委任 郭峻誠 律師、 廖政勛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業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具狀陳報解除原委任,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份在卷足參,是本案現已無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