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連茂雄金山地區農會│95年8月31日│40,930元│K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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