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原告 劉芮伶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