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耀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守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