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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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原告精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清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1,347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